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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坑指南!留学机构服务合同的道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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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留学素来是不少学子的升学选项之一。

为拿到心仪的,同学们会寻找留学机构予以科学规划与有力资助。

然而,由此孕育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如何停止此类纠纷产生?若相关纠纷业已产生,又该如何妥帖应答?本文所论或许能给不少同学以一定经验,值得一读。

作者简介:陈思翰,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讨生随着社会经济成长和开放水平晋升,留学凑合今世中国粹生而言是一个常见挑选。

留学机构也随之快速成长,为学生提供各类留学申请服务。

不过,无论在身边还是网络上,留学机构服务条约中的“坑”都时常可见,这反映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性。

然而,近年来关注这个问题的法学研讨和公共写作都较为无穷,一些散碎的经验分享则欠缺系统性,很难让初步接触这个领域的学生快速相识其全貌。

为此,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和法律案例,愿望构建一个分析此类条约的思考框架。

在简要先容背景后,本文第一部门切磋留学机构服务条约的设计原理,并延伸出第二部门的实务建议和第三部门的实践反思,前者次要供留学生和从业人员在订立条约时参考,后者则供学术研讨者参考和评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分析均采取中立的学术视角,致力于知识普及,促成双方共赢而非抗衡,不评估任何具体机构与小我私家,也不形成正式的商业或法律意见。

在此祝愿所有留学生前程似锦,祝愿所有留学机构买卖长隆。

一、背景行业概况目前,中国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市场处于开放竞争、快速增进的状态。

多份告诉显示,年出国留学生总数超过万人,年留学服务市场范围超过亿元,正式刊出且处于存续状态的留学服务机构濒临万家。

从商业模式看,留学服务机构的收入次要来自向客户收取的中介费用和向部门院校收取的佣金,收入次要是顾问和文书提成、渠道宣传和其他公司运营成本。

常见的留学申请服务内容包括信息网络、选校征询、文书撰写、面试模拟、申请操作、费用代缴等。

而所谓的“留学后服务”,如签证办理、落地接机、住宿放置等服务,以及具备违法性质的代考代写,则不在本文切磋范围内。

留学机构服务条约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留学中介机构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条约名称五花八门,包括“服务条约”“中介条约”“委托条约”“居间条约”“署理条约”“培训条约”“运作条约”等名词。

从法律关系的实质看,最传统的留学服务通常是指机构与境外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同时为境内学生提供申请相应院校的服务。

这种服务合乎居间中介条约“居中斡旋、撮合交易”的普通特色,是“留学中介”这个称呼的由来。

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办理规定》(已废止)所规范的也次要是这个类型的交易。

然而随着开放水平的晋升和市场经济的成长,留学机构服务内容逐渐从肃清信息差转向晋升竞争力。

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作废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作废该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

在此背景下,大量的新兴留学机构现实未与学生申请的院校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典型“中介”角色。

事实上,目前留学机构提供的服务大多是复合性的,可能同时包括中介、服务、征询等组成部门,而普通不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署理(如对境外私立院校的录取告诉做出承诺)。

在法律实践中,多数法院将此类关系定性为委托条约(()京民终号民事讯断书),但也有法院将其认定为居间中介条约(()川民终号民事讯断书)大概服务条约(()粤民终号民事讯断书),还有法院明确指出此类条约并不合乎委托条约的典型特色(()冀民终号民事讯断书),而是“包括征询服务、中介服务、委托服务等在内的复合性合意行为”(()苏民申号民事裁定书)。

确定法律性质的目的,次要在于认定是否可以合用相关典型条约的法则(如《民法典》第条的委托条约随便解除权)。

由于中百姓法学界在委托条约、中介条约以及服务条约的辨析上仍旧存在一定的实践划一,相关的法律诠释和指示性案例也有待欠缺,本文也无法就此做出定论,而是临时将此类条约统称为“留学机构服务条约”。

不过,在本文作者看来,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留学机构服务条约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归根到底并不取决于域外大概本土的权威法学学说如何论证,而是取决于商业交易本身的客观特色。

换言之,法律概念是封装着社会关系和实践经验的语言工具,凑合简化思考和统一说理异常重要,然则要明白法律概念,显然还需要刺破其面纱,进入交易本身。

二、留学机构服务条约的设计原理如前所述,本节愿望临时搁置法律术语,从一张白纸开始,切磋留学机构服务条约的设计思路,逐渐分析各类常见条款的设计原理,即“为何要约定这些条款”。

为了停止给读者造成困惑,本节不波及行政监管、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方平台、新技术等因素,只切磋一个最经典的双方自由交易场景。

本节参考的经济学实践来自本文作者在瑞士苏黎世大学交换期间选修的“条约设计”课程阅读材料(),通过括注英文术语的模式供读者核查、补充和评论。

本节改编自这门课程的期末大作业,着重实践分析,读者如果愿望快速取得现实操作建议,可以跳过本节内容。

为何要有条约?显然,条约是为交易服务的。

只有在普通的交易放置()有局限时才需要可强制执行的条约(),在条约有局限时才需要条约法(),在现行条约法存在局限时,则需要条约法学()。

在常见的留学服务商业模式中,学生和机构之间最基础的交易关系是“给钱干活”。

只要“给钱”和“干活”之间存在光阴先后秩序序(不同于在路边买矿泉水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瞬时交易),先行为的一方就面临被对方叛逆的危险(拿钱不干活干完不付钱)。

留学服务是一个栖身于城市和互联网空间的新兴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绝大部门学生与留学机构的交易也是“一锤子交易”()而不是长期合作的转头客。

这意味着很难依靠声誉约束()等熟人社会的机制来惩罚叛逆和缔造信托。

此时,不管约定是先付钱还是先干活,凑合先行为一方来说,最理性的挑选都是采取躺平态度,拒绝加入这个交易。

因此,能够获得法律强制力承认和执行的条约成为信托的关键来源,是不行缺乏的。

如果存在条约可以强制执行的预期,对博弈双方而言,加入并履行这个条约,将比躺平和叛逆越发无利,因此交易可以产生,社会总福利()得以增加,其中一部门通过税收等模式支撑着法律系统的运转,也就间接养活了整个法律共同体。

这个局面皆大欢喜。

先给钱还是先干活?然而,订立一份条约并不简略。

首先出现的问题是:究竟应该约定学生先给钱还是机构先干活。

从事前的观念看(),只要双方互负义务,谁先谁后没有区别;但从事后的观念看(),面对条约执行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双方的脆弱程度却有不同。

对机构方来说,如果先事情后收钱,那么在履行过程中,学生一方如果提出降价乃至终止条约,此时机构方是异常被动的。

这与货物交易、加工承揽等交易中的“先事情后给钱”有区别。

普通来说,这些传统交易中先行为的一方,在对方可能不合作时,可以借助各类履行秩序序抗辩权、留置权、条约解除权以及信用证等制度举行自我保护,简略说,就是临时扣留货物大概货款。

这些扣留措施不仅能够威慑对方,而且无利于及时变卖受偿。

然而,这种手段的效果有其前提。

交易和承揽等世纪的条约类型以呆板大生产时代为背景,标准化的工业品、呆板和厂房通常能够在市场上以公道代价定价和交易(会计学上称为公允价值)。

而留学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缺乏有形载体,更是属于小我私家定制,定价具备主观性,机构方很难自行使用、转手变卖、大概直接用于其他客户(文书模板和事情经验除外)。

并且,电子文书和信息是可复制的,一旦交付,即使诉诸法律强制力也不行能“取回来”并恢复原状。

在法律经济学中,机构方提供的这种定制化服务()属于“关系专用性投资”(),其“覆水难收”的特色让先干活的一方容易吃亏。

具体来说,在条约履行过程中,如果客户突然愿望退出交易,大概要求降低原定代价、提供额外服务,即使最终有法律强制力来填平损失,机构也面临较大的纠纷解决成本。

在实践上,如果客户要求降价的程度不过分分,对机构(特别是小微机构)来说,更现实的挑选似乎是担当这个要求,但这无疑仍旧是一种损失,换言之,一旦进入有约束力的条约,留学机构就面临在履行中途被“敲竹杠”()的风险。

因此,先给钱后干活,初步看来似乎是一种较好的方案。

并且,即使未来需要退款,在企业正常经营、财务健康的情况下,迫使企业退款的执行难度通常也不会高于要求小我私家付款的难度(特别是一年之后可能身处境外的自然人)。

钱给了,怎么应答干活“摸鱼”?解决一个问题的方案往往带来新问题。

站在学生客户的角度,如果先行所有大概大部门付款,对方不仔细干活怎么办?这种担心的缘故在于,留学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仅具备关系专用性,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不行证明性()。

换言之,留学机构究竟是勤奋尽职还是摸鱼应付,不仅在履行过程中不便观察,而且在法庭上不易证明。

实践中,有的留学机构会齐全控制所有的申请邮箱、账号和密码,不容许学生自主查看相关信息,这更会加剧事中监督和事后维权的窘境。

这类窘境在委托署理关系(,不是民法中的委托署理)下被称为“道德风险”()。

在本文场景下,学生因为对留学申请缺乏相识而寻求留学机构的服务,而要监督留学机构的服务又需要学生对留学申请较为相识,并且充实掌握留学机构的行为信息。

类似的窘境在企业对员工的监督、客户对律师的监督等等情景中异常广泛。

解决这个挑战的第一种策略是细化使命,约定双方在相应光阴节点各自应当完成的目标(提供材料、撰写文书、完成投递等),以及无法完成相应目标时的责任。

这不仅为证明双方的尽力程度提供了客观标准,也可以晋升条约的完整性。

第二种策略则是设置绩效夸奖,行将申请结果与机构所获酬劳互相挂钩,在实践中普通有两种设计:()学生先付款,如果目标院校的申请所有失败,由机构全额部门退款;()学生先部门付款,尾款数额则取决于申请结果(例如,依据所有中最好院校的排名区间确定尾款数额)。

这两种策略各无利弊。

第一种策略以过程为中心(),通过事前约定的方式,充实利用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简化事后难以认定的因果关系和过错问题。

实践中一种常用条款设计是列出双方的义务清单,并配置相应的警示系统(),例如,一方如果违反清单中的各项义务累积次,则该方应当承当相当于条约总价款的违约责任,且超过次后对方享有解除权。

这种策略的问题在于,你有政策我有对策,过程性考核很难防范过程性应付,留学机构如果采取官样文章的敷衍态度(例如提供模式优美但内容模板化的文书),不违反约定但同样不利于申请。

过程性考核不是万能的。

从对照视角看,如果一项交易内容庞杂、周期漫长、波及多方合作,然则最终成绩可以合成为多个环节,且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充足清晰,那么采取过程性考核是无利的。

典型例子是建设工程条约,该行业有“低报价、勤签约、高索赔”的操作,亦即在条约订立之初双方很难预见所有材料、设备、劳务放置,而是在过程中依据现实情况动态报销费用(),但只要施工方按标准做好每一个环节,最终的成绩质量普通都是有保障的。

这种“但行坏事、莫问前程”的激励方式,实质是以过程控制结果,其前提前提是交易对象大抵合乎经典的牛顿力学规律(整体等于部门之和、初状态加受力过程决定末状态),比如选用合格建材、遵守工程规范、按时完成每一环节,那么最终的修建验收普通不会晤临意料之外的艰难。

然则,一旦交易对象波及比经典物理学更复杂、多元和难以预见的因果机制,例如制药技术开发条约(化学)、种子培育条约(生物学),以及本文切磋的留学申请服务条约(人文社会科学),人类的知识便不敷以精准展望所有影响结果的因素,此时纯粹过程性的考核也就未必能如愿控制结果。

第二种策略以结果为中心(),再也不关心过程细节,而是授予承包方更大的权限和责任,使其自我激励和监督。

正所谓“菩萨畏因、众生畏果”,这种绕开具体因果机制的条约设计充实体恤了人类智力的局限性,是一项伟大的缔造。

然则,这种设计同样可能造成激励过强盛概过弱的负面效果,即激励扭曲(),包括激励过强和过弱两种情况。

具体来说,激励过强意味着承包方可能采取过度冒险行为。

在实践中,有的留学机构以“保录取”为宣传点,针对背景较弱、目标较高的学生群体收取高额费用并做出“保证录取”的承诺。

在硕大利润诱惑下,个别机构采取夸张学生背景、捏造文书内容等违规乃至违法手段。

这些手段一旦被查实,学生将面临不行逆的损失(打消、开除学籍、遣返、被相关高校加入黑名单大概影响信用记实等);即使侥幸成功,学生也可能面临被机构勒索额外费用的风险(不加钱就向学校举报)。

在法律实践中,部门法院将此类“保录取”条约(次要是海内升学、就业)认定为“以合法模式覆盖非法目的”(()粤民终号民事讯断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鲁民终号民事讯断书)而无效。

但凑合申请境外高校的“保录取运作”等条约,也有法院的态度相对宽容,并未一律宣告无效(()京民初号民事讯断书)。

因此,双方最好慎重斟酌约定“保录取”,停止利益受损。

激励过弱的情形则产生在承包方对目标的操纵之中。

例如,有的留学机构会在签约前尽力赞扬学生的背景,肯定其申请顶尖院校的可能性,在签约后则以深刻相识学生背景并发明缺陷为由,说服学生同意在目标名单中加入条理明显较低的“保底院校”。

这种选校方案会在很大程度上架空全额退费条款带来的绩效激励。

比拟之下,按照录取最好学校的排名确定尾款,可能是一种相对有效的防范机构干活摸鱼的方案。

不摸鱼,但结果还是欠好怎么办?明确具体义务内容,并按照最终申请结果确定机构的酬劳,可以降低留学机构干活摸鱼的可能性。

然则,此时机构方会孕育产生新的担心:自己可能会被“冤枉”。

具体来说,在留学申请中,和留学机构的事情意愿与事情能力几乎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因素包括学生的背景和态度、当年的竞争情况(大小年)以及其他“运气”成分(比如当年招生委员会的偏好)。

这意味着,最闭幕果并不是对机构尽力程度的简略反映,而是有乐音()干扰的混杂产物。

显然,凑合机构来说,乐音干扰包括两种,分手来自学生和第三方。

第三方的乐音属于双方共同面对的风险,通常无法通过条约约束的方式举行控制。

来自学生方的干扰又分两类。

一类是学生在条约履行过程中的不配合态度,比如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延误申请进度,这类因素用上文提及的义务清单和警示系统便可应答。

另一类则较为复杂:如果在签约并确定目标院校之前,学生并未齐全披露重要的小我私家背景(例如院校专业、综合成绩、挂科情况、语言水平等),那么即使机构方充足尽力,然则由于学生在背景方面有缺陷,原定申请目标也可能无法实现,机构方因此面临损失(学生一方当然未必因此获利,然则总有抱着“撞大运”心态的学生,愿望“浑水摸鱼”,借助专业机构提高录取概率)。

这种情况类似二手车交易大概医疗保险市场上每每出现的“逆向挑选”()问题,如果不处理,会导致机构方被迫提高代价来覆盖风险。

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中型和大型留学机构的签约环节和辅导环节通常是分离的,销售人员负责签约,文书老师负责具体辅导。

这意味着以签约成功率为目标的销售人员几乎不直接承当申请失败的风险。

这种角色濒临年次贷危机前美国的按揭贷款证券化资产的销售人员,只关刊出卖量而缺乏信息审查的动力(仅仅在法律上宣告所谓的“勤奋义务”,仍旧不解决监督问题),这凑合交易双方的风险控制都有不利。

作为回应,留学机构在条约设计时可以斟酌增加“告诉与保证条款”(),要求学生在签约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承当告诉不实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条款下,保持诚信是相对更无利的挑选。

凑合签约时尚未产生的事实(比如语言成绩),也可以采取前提条款的模式,例如机构退费条款在学生取得相应语言成绩后生效。

相对地,双方对机构文书老师的背景资质也有需要举行约定,次要包括留学经历、职业经验、语言水平等方面。

在实践中,个别留学机构存在未经容许将举行文书事情向第三方外包的情况,这同样可以通过此类条款举行约束。

关于解约和退款至此,上文的分析所有针对“如何确保实现条约的最初目的”。

剩下的一个问题是:在交易背景产生转变,其中一方不愿再实现最初目的时,双方怎样应答?具体来说,当继续履行条约凑合其中一方明显无利可图甚至不利的时候,是否容许双方重新协商()条约内容,如果协商不成,是否容许面临不利局面的一方解除条约。

用法律语言来说,条约解除普通包括约定、协定和法定解除,事后的协定解除就是双方的重新协商,事先约定的条约解除权是双方对最终决定权的配置(),而法定的解除则是在既没有事先配置权力,又无法协商划一时,由法律提供的“缺省法则”()。

如前所述,双方在对条约放置举行重新协商时,已经举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一方容易成为吃亏的一方,因此可以在条约中为其事先配置更多权力,并在法律中举行相应保障。

实践中,在先收费的模式下,留学机构主动要求终止条约的情况相对较少;最常见的情形是学生一方的计划产生了改观,例如决定考研、就业大概申请其他国家),愿望解除条约并返还已支付拒绝后续支付费用。

从事前约定角度看,留学机构作为(这个问题上的)弱势一方,可以享有拒绝学生方出于小我私家目标转变而双方面解除条约的权力。

在条约设计上,不为学生一方设置约定的解除权即可,大概为这种解除权约定相对充实的对价。

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条约永远必须履行,而是说,这要求学生一方为解除条约开出的弥补前提必须令机构方满意,才能实现协定解除。

如果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协商划一,便只能诉诸争议解决步伐。

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现象是留学机构在条约设计中试图排除法定解除权,如约定学生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双方面解除条约等。

关于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地排除法定解除权,大部门法院持否认态度(特别是在()最高法民申号民事裁定做出之后)。

从经济学原理看,法院的否认态度是公道的。

在典型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中,投资不仅仅是面向特定主体定制的,更是面向特准时空前提下该主体的需求定制的,只有供应和需求匹配才能增进社会总福利。

如果担当方明确暗示继续条约对其无益,这在法律上可以诠释为“条约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继续这笔交易将只能实现财富转移和空耗社会资本。

现实上,留学机构一方通常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对继续履行条约其实也不感兴趣,而只是愿望通过这种约定取得所有费用大概不退还任何费用的机会。

那么,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和协商划一,条约解除之后是否以及如何放置退款呢?从法律实践看,如果学生一方要求解除条约并退款,法院普通酌定留学机构保留大抵相当(或略高)于已经履行的义务按比例对应的成本和利润,退还剩余费用。

相凑合整个条约的“可期待利益”(所有费用)而言,法院采取的其实是一种较为谨慎的限缩诠释(已经履行义务所对应的可期待利益)。

这种诠释方案具备公道性。

一方面,尽管留学机构提供的服务具备关系专用性,但同时也具备即时性(),即留学机构普通不存在为了履行特定条约而大量举行提前投资的情况,也就不存在相应损失;另一方面,先行付款(特别是先行大额、全额付款)的条约放置已经无利于机构方,承当风险的学生一方也有需要获得相应保护。

三、留学机构服务条约的实务建议在上一节的原理分析基础上,本节回到法律领域,从条约签订、条约履行和争议解决三个方面简要提示学生和留学机构双方的注意事项。

本节着重实务操作,关心实践研讨的读者可以跳过。

条约签订()订约筹办如果对此类条约较为生疏,一种较为可行的挑选是提出直接使用大概参考年教育部和原工商总局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条约示范文本》()。

这个示范条约在互联网上很容易下载,下载后需要将波及已废止法律法规的条文举行修改(如将《条约法》修改为《民法典》)。

依据现实情况,双方可以对示范条约的条文举行变更。

实践中,有个别机构声称“示范条约是官方提供的,不能修改”,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

此外,双方最好在线下当面签约并且明确各自的根本信息。

如果没有线下见面机会,可以斟酌在线上通信之外放置邮寄纸质条约(通过寄送,确认对方的真实地点和名称)。

()约定内容普通来说,各项服务内容、数目、限期,付款额度、光阴、账户,违约责任和解除权,争议解决放置,都是此类条约中需要约定的内容。

此外,增加申请名目的额外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各类账号密码的控制权限,条约变更前提,以及条约签订前后的口头承诺、通信记实和宣传资料是否属于条约文本,最好也举行明确。

从学生视角看,可以斟酌将机构承诺的文书辅导人员背景前提写入条约(大概直接明确为特定人员,换取则需获得学生同意大概容许学生解约),并明确每位人员同时辅导学生的数目上限,以保障服务质量。

同时,如果愿望保留较高灵敏性,可以约定己方在一定光阴范围内的变更选校权力。

从机构视角看,可以斟酌为选校设置相应前提(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成绩、语言水平),确保选校目标具备可行性。

此外,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小我私家信息保护。

实践中部门条约约定学生一方对相关征询内容、文书以及条约本身负有窃密义务,而对机构未来的商业宣传如何保护学生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益关注不敷。

如果有前提,约定双方平等地负有窃密义务,可能是一种挑选。

()语言细节条约语言需要清晰准确,淘汰事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首先,关键名词需要准确。

申请名单中的高校名称、院系方向、专业名称、学历条理等信息,最好同时使用中文和外语原文举行表述,停止翻译误差孕育产生的搅浑。

在统一个学校存在多个相似名称专业的情况下,最好使用外语全称。

如果波及高校排名(如尾款计算条款),双方最好明确约定排名的计算依据(排名榜单和参考年份)。

除此之外,人名、地名、公司名称,也需要举行检查,波及日期的表述,最好明确定义是“事情日”或“自然日”。

如果某项义务的履行限期较短(如尾款支付限期)且履行时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已经位于境外,还可以斟酌约定具体时候和时区。

其次,行业特色需要关注。

如果机构对奖学金享有提成的权力,双方最好明确约定此类奖学金是否需要单独申请,是否包括以膏火减免模式取得的奖学金,以及按照何种货币和汇率计价等问题。

实践中曾经有机构将原本就不收膏火的欧洲高校诠释为“带全额奖学金的”,这类行为可以通过条约中的明确定义举行停止。

类似地,“收到拒绝信”和“没有收到”之间也存在轻微差距,可能诱发争议。

条约履行在履行条约的过程中,有需要留存双方的重要相同和交易记实。

如果以语言大概视频模式通信,可以在通信完结后将内容简要概括为文字并发送对方确认。

如果波及纸质材料交接,最好先行拍照大概复印存档,特别重要的文件(例如学位证明)可以要求开具收条。

如果约定由留学机构向申请院校上传材料、代缴费用,可以请机构提供提交截图,起到督促和留证的作用。

在波及付款的环节,机构应当开具正式票据。

如果采用共享文档模式完成部门事情(如文书草稿撰写),也有需要确保双方的查看权限并及时留档。

争议解决在争议解决阶段,双方需要相识常规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友好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以及寻求诉讼或仲裁解决。

只要条约约定清晰,此类案件的实体法律合用普通不复杂。

稍有特殊的情况是,如果波及机构代为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如向境外高校支付的报名审核费),需要斟酌是否存在退费政策、是否由机构填补。

不过,从法律实践看,目前从格式条约内容控制、过高违约金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举行论证的案例还相对较少,未来的争议各方可以斟酌从这些维度展开论证,进而塑造新的法则。

四、实践反思本节愿望跳出法律领域,将留学服务条约纠纷作为一个社会现象举行实践反思,外围问题是:留学服务条约纠纷的特殊性究竟在那里?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需要简略提及一个经典的立法争鸣——服务条约是否应当典型化(服务条约是否成为民法典有名条约的一类)。

凑合这个问题,支撑者的理由次要是服务业在今世经济中的突出地位以及对照法上的经验,阻挡意见则次要是服务条约类型多样,难以概括出广泛法则。

无论最闭幕论如何,这种思考方式都有重要启示:可以从工业升级的角度明白条约类型的成长,回答“这些典型条约是怎么来的”。

众所周知,经济糊口的主题是分工和交换,也就是各尽所能、互通有没有。

人类最原始的交换方式是以物易物,比如用五个苹果换一块肉。

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看,双方劳动所缔造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中完成交换(种植苹果肉畜牧),各自的需求得以满足。

在此基础上,条约出现了纷纷复杂的演化,其实质是商品的范围在多个维度的一直扩张。

简略说,有越来越多的器材可以被卖。

商品范围的第一次打破来自货币的缔造。

货币让价值能够被临时储蓄在本身缺乏使用价值的普通等价物中,使得长期的供应匹配成为可能(五个苹果三枚银币一块肉),最经典的交易条约也由此出现。

从第二类打破开始,故事情得复杂。

比拟于普通的动物,人类具备独特的捏造能力,能够“看山不是山”,将眼前的特定物品想象成在光阴和利用方式上可以精细切割、分手交易的聚拢对象,一套住房不仅是四堵钢筋水泥墙,而是在本日、今天、后天直至未来的无数天,可以分割出居住、典质、据有等无数个单元权力的聚拢体。

如果只有一小我私家这么想,那么他会被其他人视为疯子。

但由于人类同时还具备讲故事的能力,可以说服其他人(以及担当教育的下一代)相信自己的想象,而当越来越多的人共享这种想象时,这种想象就成为了一种可以相信的社会事实。

如果被切割的对象是普互市品,就孕育产生了租赁条约(例如,交换一套设备未来三年的使用权);如果被切割的对象是货币,就孕育产生了借款条约(实质是用一方本日的钱交换另一方未来的钱)。

两相结合,还有融资租赁条约(三方交换本日的钱、未来的钱、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由于未来的交付尚未现实产生,这种切割还可以是概率意义上的(从平行宇宙中选出一部门对象来交换),例如保证条约与保险条约。

第三类打破是一种自我反身的设计,用条约下的债权作为条约交易的对象(条约本身成为商品,实践上可以“无穷套娃”),典型形态是保理条约。

以上三类打破都依赖人类的捏造和叙事能力(简略说,是文科生的成绩)。

第四类打破则来自生产力进步。

一方面,随着工业时代的到来,那些尽管缺乏固定外观,然则仍旧以某种物质形态承载价值的商品,如电力,也可以成为交易对象。

另一方面,工业生产在丰盛商品类型的同时,也意味着生产链条的延长。

从原料采掘到零售终端,其间有大量的生产、运输和储存环节。

这些环节再也不能够由单个劳动者完成,而是需要在企业内部筹集大概从企业外部采购大量的劳动(当然也附带一些工具和设备)。

其中部门劳动缔造的价值通常附着在已有客观物质形态的商品之上,使其使用价值增加大概停止贬损。

承揽、仓储、保管等条约,就是具备这类特色的典型条约。

第五类打破是商事服务。

随着生产范围扩充和商业策略的复杂化,劳动场景从车间延伸到办公室,劳动缔造的价值开始不直接附着在某件特定商品之上,而是服务于整个生产和销售过程,间接地融入所有商品中。

这种特色浮如今会计学上,就是车间工人工资计入生产成本科目,车间办理人员工资计入制造费用科目,而行政办理人员工资计入办理费用科目。

当然,这些劳动也可以被外包,进而成为专门的商事服务业。

打开大部门今世国家的工业目录,第三工业通常包括人流(客运、住宿、餐饮)、物流(货运)、商品流(批发、零售)、信息流(通信)、资金流(金融)以及商事服务(征询、中介、法律、技术、传布)等方面。

总体来看,这些劳动的直接对象都不是物,而是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人。

相应地,条约的约束对象也就开始指向人的行为而非物的特色,“勤奋尽职”()随即成为一个重要的今世法律概念。

小结起来,劳动缔造价值,而承载价值的商品类型逐渐丰盛。

凝结着人类劳动的物品、货币、未来的物品和货币、举行权力分割后的商品和货币都可以成为条约交易的对象,条约本身可以成为条约交易的对象,服务业的出现,则使得尚未凝结为商品形态的各类劳动也可以成为条约交易的对象。

最后的一次打破则是人本身成为商品。

正如马克思所言,“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商品,那些为劳动力再生产服务的劳动,也就可以将价值附着在劳动力之上,这即是面向每一小我私家的服务业,它先生产作为商品的人,再由这些人生产出作为商品的物,如斯往复增殖。

这种附着可以借助有形的商品形态(比如餐饮外卖),也可以不借助,因为作为商品的人本身就可以成为载体。

教育培训即是典例:在今世社会,学历是人力资本的标志,教育则是生产未来劳动力的过程。

和各类教育培训一样,留学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生产未来劳动力的劳动。

相应地,这些劳动的定价也取决于劳动力最终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定价。

由此观之,留学机构服务条约的特殊之处就是这种反身性。

条约双方面临的挑战不仅来自未来劳动力市场的未知性,更是根源于商品经济中蕴含的身份困惑:人到底是所有者还是商品,是主体还是客体?从商业角度看,学生在教育培训服务市场上是买家,在劳动力市场上则是自我销售的商品;从法律角度看,留学服务条约中的学生既是债权的权力主体,又是需要积极配合、将要被附着价值的客体。

而从教育学角度看,“教育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个魂灵唤醒另一个魂灵”,教育应当是由主动求知而非被动求职来驱动的。

这是一种浪漫的古典想象,要求人在教育中担当起纯粹的主体角色。

当然,现实无疑与之存在差距。

总结起来,以商业为动力,以法律为模式,以教育为内容的留学机构服务条约(以及类似的教育培训服务),出现出一种“我约束你约束我”“我要求你要求我”的奇异反身机关,这就是此类条约的特殊性。

五、跋文我在近期的法律征询意愿服务中接到一个与留学条约有关的案例。

在梳理相关新闻、法律案例以及身边部门朋侪的经验教训后,我意识到许多人忽视了这个领域的复杂性。

法学界往往认为这类问题过于浅显和琐碎,其中没有什么值得切磋的法学实践和政策争议;行业的从业人员则又限于局部经验,熟悉但未必能诠释这项交易,在部门法律问题上的表述也有偏差。

因此,我实验用一周的光阴思考并创作了这篇文章。

写完后,我意识到本文的气概似乎不合乎任何学术刊物的要求。

因此我将这篇文章直接暗地,愿望它能资助到有需要的人,并激发更多的切磋、评论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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