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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利用虚拟货泉开展不法买卖属于不法金融流动

近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件惩办涉外汇违法犯罪典范案例。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示意,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针对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是当前非法买卖外汇的典范示意之一,此类案件中,人民币和外币普通不进行物理上的跨境流转,轮廓上看资金在境内外单向循环,实质上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针对典范案例中出现了操纵虚拟货币为媒介开展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拥有与法订货币等同的法律职位地方,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其示意,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行。

检察构造在办案中发明,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办。

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审查判断,须要熟悉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技术特征,以利于提高办案质效。

其介绍,此次最高检选取了浙江、上海两个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结合案例对相关取证要点进行阐释,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引导取证及证据审查指引。

同时,检察构造在办案时要充实运用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弥补在信息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短板,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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