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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一审被判死缓

年月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受贿、行使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蔡鄂生以受贿罪判处极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极刑缓期实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禁锢,不得减刑、假释;以行使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议实行极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极刑缓期实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禁锢,不得减刑、假释;对蔡鄂生建功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蔡鄂生行使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方便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方便前提,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辅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亿余元。

年至年,蔡鄂生行使曾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方便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举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转让、融资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辅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亿余元。

年至年,蔡鄂生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违反法令法规和相关划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徇情枉法,滥用职权,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格外重大。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鄂生的举动构成受贿罪、行使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蔡鄂生受贿数额格外硕大,建功情节格外重大,社会影响格外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格外重大损失,论罪理当判处极刑;行使影响力受贿数额格外硕大,徇情枉法,滥用职权,情节格外重大,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蔡鄂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建功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驾驭的大部分受贿建功事实,部分受贿系建功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拥有法定、酌定从轻处分情节,对其判处极刑,可不立即实行。

根据蔡鄂生建功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重大危害,决议在其极刑缓期实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禁锢,不得减刑、假释。

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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