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月,红星消息以“一路‘不知情’的颅内手术:患者术后死亡家属索赔百万,病院一审被判担责”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河北廊坊一路医疗纠纷。
去年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据第三法子律判定机构的判定结论及回函中“术中告知患者未具名标题问题”,一审讯断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当的抵偿责任。
对此,原被告单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该案有了新进展。
年月,当事人家属收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
廊坊中院审理认为,判定机构对“术中告知患者未具名”标题问题未作出结论。
法院该当就这一标题问题继续进行观察,必要时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增补判定或另行委托判定。
据此,廊坊中院裁定撤回一审讯断,发还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岁患者颅内手术后死亡家属:从未同意脑血管造影时做颅内手术据红星消息此前报道,年月日晚,时年纪的文运志突发头痛,伴同意识阻碍,被急救车送往家左近的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
急诊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收入重症监护室。
经过两日治疗,文运志意识逐渐好转,可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
年月日,文运志被推去做脑血管造影。
据病历记载,当日,主治医生联合神经内科副主任医生查房后分析,“患者生命体征相对安稳,今日行脑血管造影明确有无颅内动脉瘤”。
文运志的妻子韦振侠回忆,文运志当日早上点左右被推进手术室做造影,点左右医生出来关照她,通过造影发现,文运志患有烟雾病和颅内动脉瘤。
韦振侠表示,由于自己是学医的,且咨询过相干专家,因此她之前已经向院方明确表示,如果发现文运志有先天性的血管畸形“千万不要动它”,而烟雾病恰恰属于先天性的血管畸形。
病历记载,当日,文运志在接受脑血管造影后,医生为其进行了颅内动脉瘤栓塞术。
韦振侠表示,家属及其自己从未同意进行该手术。
▲韦振侠在丈夫曾治疗的科室病房外,难掩悲痛年月日的病历显示,患者术后呈昏倒状况,评分“分”,双侧瞳孔不等大,无光反应。
据医疗专业人士先容,评分低于分,意味着深昏倒或脑死亡。
手术越日的病历写道,“患者昨日行脑血管造影,诊断:烟雾病、颅内动脉瘤,并在全身麻醉下行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思量术中出血,今晨涌现瞳孔散大固定,患者预后差,随时可能死亡。
而后,文运志在病院依靠大剂量药物和呼吸机等维持生命。
韦振侠称,尽管家人都在等候奇迹发生,文运志仍是于年月日离开人世。
法院一审讯断:病院承当抵偿责任,判赔万余元文运志离世后不久,年月,韦振侠和女儿一纸诉状,将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对文运志的死亡承当责任,抵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抵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万余元。
韦振侠和女儿认为,被告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临床操作规范,对患者文运志的病情重视程度不够,未能亲近跟踪观测患者病情;在家属强烈阻挡且手术风险很大的情况下仍为患者手术并手术失败,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被告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则称,患者文运志的死亡与其不具有因果关系,并列举了颅内动脉瘤分裂(脑出血)病患者本身故亡率、致残率较高,病情倒退、变化均较为迅速凶猛;该例介入手术用时小时,不甚顺利,术中明确发生了血管分裂出血,此为明确的诱因可导致血压波动等理由,以证明其在术中血压控制方面契合诊疗常规,并不存在过错。
红星消息记者了解到,该案进入法律程序后,法院委托第三法子律判定机构,对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为文运志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判定。
而后,判定机构通过审查送检病历材料、召开医患意见陈述会等,出具判定意见书。
判定意见书中对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评价:年月日,文运志行脑血管造影检查,术中发现烟雾病、颅内动脉瘤,并且存在多处脑血管闭塞情况;对付此情况,再进行颅内动脉瘤栓塞具有更大的难度及愈后不可预知性,病院应对此情况向患者家属详细告知并取得家属同意后再行相应治疗。
现有病历材料中有相干告知记载,但未见患者家属具名确认。
本次判定陈述患方看法,术中医方有告知行为,但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栓塞手术。
对此客观事实标题问题,超出本次判定范围,请法庭连系相干证据审理明确。
判定机构认为,通过审查送检病历材料,麻醉记录单中记载反映,术中被判定人血压涌现过较大波动,此种情况可以是术中再出血的重要缘故原由,故病院在术中血压控制方面存在过错,与被判定人术中栓塞术后反复再出血及术后病情逐渐加重、最终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终,判定意见认为,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对文运志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文运志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技术判定态度分析建议为轻微次要程度。
据此,年月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讯断,讯断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对文运志的死亡后果承当的抵偿责任,抵偿医疗费、死亡抵偿金、丧葬费、法律判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万余元。
一审讯断中顺便指出,被告承当抵偿责任,是根据上述判定机构的判定结论及回函中“术中告知患者未具名标题问题”确定的。
二审裁定发还重审:继续观察“术中患者未具名标题问题”一审讯断后,原被告单方均不服讯断,提出上诉。
韦振侠及女儿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明确拒绝且没有具名的情况下,强行对文运志进行栓塞手术并致其死亡;被上诉人对文运志的病情风险意识不足,手术计划违反基本医学常识和原理;上诉人不认可判定意见,申请二审法院重新判定。
河北中石油中央病院则认为,韦振侠于术前两天签署了“神经介入治疗告知书”,院方已将患者病情、手术风险等事宜向家属予以告知,并在患者同意并签署后再进行手术,故一审法院依据判定结论中的“术中未告知患者具名”就认定院方承当的责任“明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红星消息记者了解到,年月日,该案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对文运志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侵犯上诉人的知情权等标题问题展开答辩。
记者详尽到,此前的判定意见书中,判定机构认为:“现有病例材料中有相干告知记载,但未见患者家属具名确认。
术中医方有告知行为,但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栓塞手术。
对此客观事实标题问题,超出本次判定范围,请法庭连系相干证据审理明确。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该当对判定机构所称术中患者未具名标题问题继续进行观察,必要时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增补判定或者另行委托判定。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将本案撤销原判,发还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韦振侠表示,目前,她正等待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摆设重审,并指定权威判定机构,对丈夫去世与医疗机构的过错关系进行客观公平的判定。
红星消息首席记者张炎良编辑潘莉责编官莉